泽州县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会章程
(2007年11月29日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泽州县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为传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探讨构建和谐社会实践经验、促进和谐泽州建设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宣传和谐社会理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为重点,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参与和谐创建活动,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服务,为推进和谐泽州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在中共泽州县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县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和宣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第六条 组织开展和谐社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探讨以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参与文明和谐创建活动,总结和宣传县域内建设和谐村镇、和谐机关、和谐校园、和谐企业、和谐家庭等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介绍外地构建和谐社会的信息及经验,为泽州城
乡开展文明和谐创建活动提供借鉴。
第九条 为机关学校、城镇乡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等开展文明和谐创建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接受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需要,可聘请特邀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和团体,自愿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须确定一名代表与本会建立经常联系,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承认本会
章程,履行本会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参加本会活动的个人,自愿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获取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五) 获得本会提供的优先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五) 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须提交书面材料。
会员如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违反党纪国法,或者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撤消其会员资格。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通过和修订本会章程;讨论和决定本会大政方针和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和团体会员协商产生,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活动,对大会负责。
团体会员当选为理事的,由该单位所派代表担任,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其理事资格亦由该单位另派代表接替,但需经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三年。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
会长及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负责经费的管理使用;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精干办事机构。
理事会及办事机构住所,设在泽州县供销联社三楼。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助;
(三) 政府资助
第二十四条 经费开支
(一) 办公公务费用;
(二) 业务活动费用;
(三) 调研活动费用;
(四) 资料宣传费用;
(五) 其它业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制定财务财产管理制度,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法规和本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从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需要解散,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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